贵州:远程医疗打通农村防疫“最后一公里”******
科技日报讯 (郭芮羽 记者何星辉)1月4日,来自贵州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的消息显示,针对农村地区老幼群体数量巨大但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情况,贵州发挥远程医疗服务优势,推动防控重心从防感染向“保健康、防重症”转变,全力做好“最后一公里”医疗救治工作,实现基层“见医、见药、见干部”。
“真的是雪中送炭,太感谢了!”1月5日,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牛场布依族乡石龙村,当莫任华老人从村党支部书记罗红燕手中接过防疫健康包的时候,感动得热泪盈眶。从1月2日起,贵州陆续为133万重点和次重点人群免费发放防疫健康包,包括对乙酰氨基酚片、止咳消炎中成药、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酒精、核酸检测抗原试剂等。发放对象是65岁及以上重点人群,包括国家分类人群中的重点人群和次重点人群。
根据监测,目前贵州第一波高峰已进入平台期,新发阳性感染人员逐步减少,农村感染率已超过60%。但随着春节临近,农村人员流动将进一步加强,贵州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控形势不容乐观。为此,贵州及时建立农村新冠病毒感染救治和民生保障系统解决方案,畅通转诊“绿色通道”,确保农村居民一旦有重症出现可以立即送到三级医院治疗。同时,夯实农村医疗力量,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全部建设并投入使用,每日接诊最大能力为8.6万人,着力发挥县级医院主阵地作用,统筹县域内医疗资源,让宝贵的医疗资源用在最需要的患者身上。
值得一提的是,在医疗救治中,贵州充分利用省市县乡四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开展远程会诊、远程影像等服务,帮助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水平,帮助农村患者就近获得优质医疗服务。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