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师生网上生活,服务全方位育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塑造主流舆论新格局。”从2019年起,教育部先后分两批确定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市教委、上海市教委等30所(家)全国教育融媒体中心试点单位,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也积极探索建设具有本省特色、符合本省高校实际、围绕本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高校融媒体中心。经过近三年的探索与实践,高校融媒体中心已经从机构设置、平台搭建、场地设施等基础建设阶段过渡到服务拓展、文化建设、校园治理等系统创新阶段。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一些高校媒体融合机制尚不成熟,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创新不够,财力物力和队伍素养还存在一些短板,高校融媒体中心建设还面临着巨大挑战。下一步,高校要立足“两个大局”,胸怀“国之大者”,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全媒体视角和互联网思维审视和谋划高校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探索新时代“全程、全息、全员、全效”高校教育融媒体发展路径,牢牢把握全媒体时代教育新闻舆论工作主动权和主导权。
坚持“四全”媒体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媒体不断发展,出现了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信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无人不用,导致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这为当前高校新闻宣传的突破发展、媒体融合的纵深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推动高校媒体融合发展,建好用好高校融媒体中心,必须深刻理解把握“四全媒体”的内涵,在拓展校园服务功能和研发融媒体产品的基础上,让平台在与师生的持续高频互动过程中,发现需求、了解需求、满足需求,使融媒体中心真正成为高校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加强网络思想引领、凝聚改革发展共识的重要阵地。要顺应“全程媒体”的趋势,重构新闻制作加工多样化流程,强化新闻传播的时效性和开放性,突破时空界限,打通采编发边界,提升优质内容生产能力;要基于“全息媒体”的视角,贯通传播载体,要强化技术赋能,丰富叙述视角和传播形态,突破新闻传播的物理样态;要按照“全员媒体”的要求,创新组织架构,适应网络传播“去中心化”特征,拓展矩阵构建,创新交互方式,实现由“受众”向“用户”的工作理念转变,由一对多向多对多的传播向度转变;要从“全效媒体”的目标出发,适应新闻传播分众化趋势,丰富表现手段,增加信息容量,深化垂直细分领域,提升传播效率,构建“融媒+育人”“融媒+文化”“融媒+服务”的发展模式。
创新内容生产传播模式
不管媒体生态如何变化,优质内容始终是其核心竞争力,增强内容生产能力,提升内容传播到达率覆盖面,是媒体融合的关键环节。要再造生产流程。高校融媒体中心要适应当前媒体内容生产、媒介形态、传播终端等专业细分的趋势,积极引入并不断完善采、编、发一体化系统,建立起总编协调、值班调度、部门沟通、采前策划等制度,搭建指挥调度系统、协同管理系统、全媒体内容管理系统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多次多样采集、全媒体多元编辑、立体多渠道传播”的全媒体内容生产分发系统,实现云端化、数字化、全媒化、智能化。要强化内容生产。推进高校媒体深度融合,首先必须立足师生、校友、家长、合作者等受众群体需求,充分发掘自身新闻资源,策划生产受众喜爱的原创内容。其次要深度开拓区域垂直类内容产品,运用算法技术,加强数据挖掘,主动设置议题,引导受众需求,使自己成为高等教育领域最权威的内容生产者和供应方。同时,主动关注多元业态和精准服务,从移动化、社交化、分众化趋势出发,丰富多元供给,探索“融媒+育人、融媒+文化、融媒+服务”的互动模式,形成融媒体传播平台与师生网上生活社区的联通。要优化传播通路。完善渠道建设,强化技术应用,构建适应高校特点的立体传播模式是提升新闻宣传价值的基础,也是解决内容生产传播能力建设问题的重要路径。高校融媒体中心要增强技术赋能,借助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推送的精准性和个性化,优化媒体融合传播生态。
优化保障支撑体制机制
媒体融合的新模式、新样态,要求高校不断优化组织保障体系,实现高校融媒体中心建设理念的迭代和组织架构的再造。要重构组织体系。全面对接融媒生产传播规律,组建采编中心、运营中心、摄影工作室、产品设计工作室、音视频工作室等适应融媒体发展的运行机构。以内容生产为关键点,突出目标导向,强化过程管理,构建矩阵式组织结构,加强采编发团队的系统整合,探索以内容创作为核心的项目制、工作室等组织运行体系,实现跨团队跨领域协作。要拓展融媒矩阵。媒体融合“去中心化”“分众化”的特点,需要我们在建设中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创造性,从高校内部跨学院、跨处室、跨平台整合媒体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强化选题策划,增强参与性和多样性,避免内容同质化现象。要借助互联网平台,丰富PGC(专业生产内容)与UGC(用户生产内容)内容接入形式,增强师生融入度,推进多屏融合,全方位打造传播矩阵。要强化保障支撑。融媒体产品生产模式和全媒体传播形态的革新,对高校新闻工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培养适应媒体融合发展规律,具有互联网思维和跨媒介素养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是支撑高校融媒体中心健康发展的根本力量。高校融媒体中心要加强队伍的融媒战略和媒介素养培训,使其既坚守教育新闻价值理想,又掌握现代生产传播技术,助力高校融媒体中心创新发展。
(作者:倪松涛,系江南大学副校长,江南大学互联网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